由 yijun 在 11 Nov 2010, 17:49
当我们说某个行为特点是“天生”的时候,可能就是因为我们已经无法为其找到理由;当我们说某个行为特点是可以“养成”的时候,说明我们可以为其找到理由。所谓“兴趣”,常常在不同的场合,分别表现出这两种形态。
这说明,兴趣,这个词汇所指称的东西,尚不明确,而只是一团模糊的事物,有待予以更清晰的分析,才能期望获得更确定的指称。
一切的“兴趣”行为,都肯定地指向一项人所拥有的精神权能,否则,无法解释,何以因为兴趣,而能够组织起个体的诸如注意、意志、选择、忍耐等诸多项能力。这项权能,肯定具有先天的属性,但是,其能否表现并实现出来,是需要特定的条件的。正是这些条件的多样,导致兴趣被“养成”的可能,以及被抹杀的可能。
首先,我们讨论该项精神权能的先天属性。
所谓先天属性,就是类似于眼耳舌鼻,人一出生,就已经发育完备了的,只有待功能被启动而已。那么,兴趣这项先天权能的功能,体现在哪里?
体现在作为一种行为驱动机制上。
我们人类的行为驱动机制,有简单的,有复杂的,并且,从简单到复杂,有一个明确的发育倾向。简单的,例如,饥饿,渴,等生理需求;复杂的,例如,关怀与被关怀,爱与被爱,因好奇而试探,等等,都是需要整合人的几乎各项精神权能,乃能遂行的。
所以,至少从现象上,我们可以观察到,兴趣,是一个稳定成立的行为驱动机制,这个机制能够有效地整个诸如专注、意志、忍耐等多项能力,使得行为得以遂行。
而这一行为现象,哪怕在比人类低等的近亲物种,例如黑猩猩那里,都是能够观察到的,所以,我们可以毫不怀疑,该机制所具有的先天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