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

在人群中分配权力的事件的集合,称为政治。

公民社会的门槛

民主的一个基础支撑概念,是所谓公民社会。
而公民社会的公设是:个体是可理性的,社会是可一致理性的。
但理性这个概念本身,是内禀统计属性的,正如人群或者社会,更是内禀了统计属性。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如何确定一个公民社会的有效门槛呢?

何谓理性的内禀统计属性呢?
例如目下在欧洲各国正在进行的欧洲宪法全民公决。欧洲统一进程到底有何利弊,这就是一个比较艰深的学理问题,我们是否可以期待社会在该问题具有一致的理性呢?
法国和荷兰的实际投票过程就告诉了我们,仍然还是选举的旧戏码。
人需要在社会当中解决的问题,可以是极端复杂而远甚于欧洲统一。例如[Porn sites to get their own Internet domain],我们可以预计,由此很快会让人面临网络性工作的社会规范问题。显然这个问题对于公民社会的门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正是由所有的社会性问题构成一个大数系统,使得理性本身内禀了统计属性。

这双重的统计属性,使得我们完全可以怀疑,是否存在一个明确而足够完备的公民社会的门槛,不论是在未来什么时候。

如果总是无法确定一个判定条件,那么只能说公民社会永远不会出现,而以此,公民社会本质上是一个虚拟而不可实现的概念。
[如何处理小人-社会心理与人格成长的交集]

制度

人群建立制度的原则:
第一原则:不可能建立某个制度是不可能被滥用的。
第二原则:制度的约定是在操作层面加以叙述的。
第三原则:制度一定具有至少一个意图。

第二、三原则导致制度必然是从行为的生态域延伸向涉及群体历史的更广之生态域。第一原则决定了制度只能是社会历史结构当中的衍生物,而无法成为具有主动性的角色。
制度所涉及的三方力量,制定者,执行者,遵行者,都有可能在一定情景下减弱可滥用性,或者利用可滥用性。这就使得制度所具有的可滥用性,常常扮演了多重角色。而一旦这种可滥用性所提供的边界,对某一方呈现为难以忍受的制约,就导致制度破坏者这个角色的产生。

所谓制度,可以认为是法律的延伸,即书面化表述落实到操作层面后,就构成制度。

政治学的基本理论.1

我尝试以一个个断言的方式,来阐述政治学基本理论。

1,一个群体中,总是存在少数的精英,和相对的大多数的群众,在知识与认知的意义上。
反过来,也就是说,不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在知识和认知的意义上,一个群体的全体成员,都处于差不多的程度。总会有个别人的认知,相对其他的大多数,要更加深刻、合理、清晰。当然,我们这个论断,不涉及到,如何选择判别方法,以及谁拥有判别权力的问题。也就是说,这里,只断言存在性,而不给出,如何分辨出精英的程序。即,不是一个构造性的断言。
这个断言,基本上就是政治学的第一公理。

2,人类的行为,或者是被理解为符合某一个逻辑,或者是被预先规划为某一个逻辑。这里所谓的逻辑,指的就是我们日常所谓的一个思路,一个想法,以及背后的观念与思想。
之所以有两种情况,是因为,人类的某些行为,并非受到清晰的思维的规划,而只是受到直觉的驱动,而这个直觉,在事后,或者是由行为人本身,或者是由观察者,都必然可以得到归纳和抽象。
这个断言,可谓政治学第二公理。

3,国家利益是清晰存在的。
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但是,可以落实到一个地域范围内的一个人群上去;国家利益,是一个更抽象的概念,但,也可以落实到那个人群的利益上去。问题是,如何让这个人群表达出自己的利益?这个程序,基本是不存在的。
有人说,选举啊,通过选举与监督程序,可以产生一个获得授权的组织,由他们来表达这个国家的利益。
这其实是一个牛头不对马嘴的解决方案。
何以此言?
因为,本质上,要清晰阐述一个国家的利益,是依赖于知识与认知的。根据政治学第二公理,国家,作为一个范围明确的人群的行为的集合,如何理解其中的逻辑,这本身是一个知识与认知的过程。再根据第一公理,对于这么一个知识与认知的过程,只有相应的精英,能够获得最佳的阐述。因此,基于第一公理,可知,国家利益是清晰存在的,存在于精英的阐述之中。

4,回到第一公理所涉及的精英概念的构造性问题,就是,我们如何选择或判定精英。
不存在一个人为的程序,可以用于选择或判定真正的、由第一公理所定义的精英;只能做到设计一个方案,选择或判定出假定的精英。这两者并非一致的。
这大概是政治学的第三公理。
所谓假定的精英,就是由每一个具体的设计方案,所限定和制约,而选拔出来的精英。这个精英的概念,不同于第一公理当中所指出的那个人群中必然存在的精英。
当然,人类政治制度的进步,有赖于,把最主要的指标,设定为追求这两者所指的精英,具有越来越大的一致性。
这样的实例的多样性非常大。例如:
中国的科举考试制度,这个方案所选择和判定出来的精英,是适应该机制的精英,并非实际存在的对这个人群最有利的精英,尽管,落实到具体的人,这两个范畴可能有交叉的部分。
现代西方的选举制度,亦如斯。

5,一个人群的数量越小,一直到一个家庭和个体,其利益越容易获得表达、界定和接受,反之,数量越大的人群,其利益越难于获得表达、界定和接受。
这是政治学第一、二公理的推论。
因为,所谓一个群体的利益,正是属于人类行为背后的观念与理解。什么是对自己有利有益的,完全属于认知的结果。这个群体越小,越易于取得一致认知,因为该群体的精英,越易于被该群体选拔出来,也就越易于形成一致意见。
注意,本断言和第三条断言,是相容的。本断言之所谓"难于",只是指构造性上的困难,而不损害其存在性。用通俗的话语,就是,一个国家的利益是什么,有赖于这个国家首先选拔出精英,然后由这些精英来予以阐述。这么一个过程,会是充满了困难的。但是,这并不影响,这个国家的利益,总是客观存在的。

6,分饼公理。这个公理很简单,就是一块饼,分给两个人,给甲多一些,乙就要少一些,反之亦然。

7,个人利益或小群体利益,必然有与其所属大群体或国家的利益相冲突的部分。
这是断言5、6的推论。

政治学的基本问题

如何让政府表达国家利益。
这个问题,是一个典型的规范性问题,但这个规范是必然的,因为,如果一个政府偏离国家立场过远,必然是不能稳定成立的。
解释下两个相关概念。
政府,好说明,就是权力机构。这里先不考虑立法与政府职能机构的区分,而只是抽象指称公众权力,也就是公众所承认的对于自身的制约权力。
国家立场与国家利益,是一个抽象概念,本质上,就是一种集团利益,只不过,这里的集团就是限定在国家这个大范围上。因此,国家利益,就是按照长远历史框架来评估的国家整体利益。
国家利益的判定本身,很多时候是非常困难而专业的,因此说它是一个抽象概念,尽管困难,但是客观存在的。

那么,政治学的基本问题就是,如何让政府表达国家利益,或者换一个说法,就是,在表达国家利益这个目标要求下,实际政府运行有哪些问题需要解决,如何解决。

这构成一个问题,很好理解,因为世界上客观存在无数的利益:每一个个人的利益,每一个小群体的利益,每一个集团的利益。同时上,物理上已经约束死了,各种不同利益之间,总是,必然存在各种冲突的。
最后,当现代国家的概念出现后,又有了一个“国家利益”的概念。

现代中国发展的症结,就是在这个问题上。只有鲜明地提出这个问题,才能不至于陷入诸如“民主or专制”之类的二元思维陷阱,才有可能为我们提供思路,解决 让封建政治残余彻底退出的问题,解决政治适应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与公众素质的持续发展的问题,才能奠定国家真正长治久安的基础。

权力一直是中心问题

人类文明史,迄今都是有一个中心问题:权力怎么产生?

首先,权力是人群的必需要素,因为没有权力的产生,任何动物个体都只能停滞于个体的基本生存境况,而无从组织群体协作,在生存基础上,也就无从发展更多的东西。
因此,即使对于动物种群,都会出现权力范畴,即一些个体拥有管制其他个体行为的权力。

当人群规模扩大到一定程度,权力的组织变得更为复杂,也就越加需要为权力的稳定提供合理的观念支撑。

从权力组织的角度来考察历史,可以说是理解历史的一个枢纽。

下面是一些例子:
1,一个群体为何需要首领?首领如何产生?
2,夏、商、周,这类范畴的大群体是如何发展出来的?三皇五帝,这类范畴的大群体首领,为何是有需求的?是如何产生的?
3,帝王,皇帝,构成这个权力角色的基础的观念支撑,即所谓天地的观念,从内涵角度看,能够解释为何唯独中国文明能够稳定延续几千年,而直接现代国家出现的历史阶段,也能够解释这个框架为何能够具备统治如此幅员的国土和人口,当然,也能够解释朝代的更替和统一分裂的过程。
4,对于微观的现象也是理解的根本所在。

正义

正义的语用

首先,正义这个概念是有用的,因为它可以被用来说明一个行为的正当性,从而谋求众人的认同,使得某一社会行为得以遂行。
因此,正义,可以定义为,一个力求众人某特定价值观发生趋同效应的作为。
这个作为得以有效实现,历史上有多种途径。
依靠政治力量;
依靠教育;
依靠制度程序;
依靠宗教;
依靠社会舆论;
那么对于这样一个社会作为,个体是如何应对的呢?
显然,正义的概念,于个体同样是有用的,因为这个概念,属于个体价值观里面最基本的范畴之一:一旦我们面临一个涉及到群体的行为选择,就进入了正义的范畴。

与正义卷涉最多的概念是利益,我们必须从利益出发,来考虑正义对于个体的语用过程。

正义的判定基础

民主

所谓政治,其理想目标是,对于一群人,存在其最高利益,并且,能够有人把这个最高利益展现出来,然后,能够有人实现这个最高利益。
然后,所有的政治体制,首先得拿这个标准来进行衡量:能否保证选择出能够展现并实现这个最高利益的人,然后赋予其权力。
所谓民主原则,也就是多数原则,体现的是多数人认同的利益。问题是,多数人认同的利益,和最高利益,是两码事,并不自动相等。

人群中的事情,其实是分很多层次的,不同的层次,必须用不同的办法来处理问题。这个局面很象人体,人体里面出了什么问题,得根据这个问题所处的层次,有的是细胞里面的问题,有的是组织里面的问题,有的是器官里面的问题,有的是心理问题,...来选择恰当的办法,而不是一律使用一把手术刀,就可以全部解决的。
人群中的政治,也如此。
民主的办法,在很多层面,都是最好的办法,例如,一个小区,要决定某个公共设施的使用方式,最好的办法,就是投票,少数服从多数;一个国家,要决定是继续组建国家足球队还是解散,也可以用投票的方式,如果大多数人不想看自己国家的足球了,也就没必要花那个纳税人的钱了。。。比如美国,就靠市场机制进行了这么一场表决。。。

但,这个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在某些层面上,是不适用的。
比方说,在抗日战争初期,如果我们设想,那个时候,具有非常发达的全民投票机制,能够即时获得投票结果。(在不久的未来,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这将成为技术现实与政治现实。)然后,那个时候某人(汪精卫?)发起一次全民投票,选择到底是投降还是抗战。。。说实话,这个结果非常难测,因为,选择投降的人,不是没有可能多于选择抗战的。
这样的事情在历史上,也不是没有发生过。(例如二战时期的法国?泰国?)所谓民意,这个概念,本身就是被组织出来的。这,才是民主概念的核心所在。而资本主义捍卫民主,是因为资本家深信民意总是可以用金钱加以组织。

民主所包含的内在矛盾,是单纯法制无法解决的,因此是必须约束其使用范围的。
1,民主对自私的纵容。
民主的中心内涵,就是尊重个体,而个体的自私,籍由法制途径,实际上是不受群体利益制约的。原因有二:一,在民主体制下,法律本身必须经由民主程序制定和执行;二,法律永远只能阐述程序,而不能替代判断。因此,个体自私完全可以合法地凌驾于群体利益之上。
2,民主被合法滥用的程度不小于专制被滥用的程度。
民主体制本身给滥用提供了基础,甚至,目前通行的资本主义制度正是建立在民主体制的滥用基础之上的。
3,民主是不折不扣的乌托邦概念。
政治学的基本原理之一,是群体利益的有效实现,而民主体制为该目标所给出的方案,所隐含的前提是,个体的道德与智慧的完善。这导致民主思想只是又一个共产主义类型的乌托邦概念。

一个国家,最好是实行某种混搭的政治机制,针对具体的某类事情,规定具体的解决办法,每一种办法,都进行了目标优化,这样一种混搭机制,不必说是二选一的民主制度或者专制制度,而是一种目标取向的制度。
跳出非黑即白的二元思维,是超越目前人类政治幼稚状态的唯一途径。

社会主义的民族理论

之所以一直没能解决好少数民族问题,是因为当代中国缺乏正确的社会主义的民族理论,相反,还不自觉地受到资本主义各种反动理论的侵蚀,从而处处被动。
我这里所谓反动,是指逆历史之方向的反向运动。

社会主义的民族理论,应该是如何的呢?应该是具有前瞻性的,应该是符合历史发展之必然性的。
那么,民族,这个人类社会的重要角色,其历史发展之必然性,是如何的呢?

民族之历史发展,就是两个要点:
一,文化多样性,籍由不同文化相互间更多的交流和补充,而进一步发展;
二,消除不同民族之间的血缘隔绝,彻底清除各种民族意识与宗教意识当中,对于异族自由通婚的阻碍的反动思想与行为。

这两个要点,分别指向民族的两个层面,文化层面,和血缘层面。这两个层面,同等重要,不可偏废,必须同步发展。

在文化层面:

一方面,文化的多样性,我们必须坚决保护,任何一种文化,只要还存在,那就蕴含着它对于环境与历史的内在适应性,就有值得未来学习利用的优秀文化基因,所以我们必须像保护物种的多样性一样,保护文化的多样性。唯此,才能为人类的未来,保留足够多的选项与学习素材。
另一方面,不同的文化,应该促进其相互的学习与交流,否则,单纯的保留,毫无意义。唯有相互学习交流,才能促进共同的文化的发展,才是人类最优选择的出路。

在血缘层面:
以阻止异族自由通婚为实际目的之民族意识和宗教意识,必须彻底予以扼杀,因为不管是明面里还是暗面里,以任何名义来遂行血缘的隔绝和纯洁性,而试图保持某种所谓的虚拟的"民族性",是绝对的历史倒行逆施,是违反基本人权的反动思想与行为;是早已受到历史唾弃的万恶之源。

把握了这两个要点,我们就能分辨出于国际政治目的,而对我们的民族政策进行恶意侵蚀的种种错误观念。

【例1】
民族有保护自己文化纯洁性的权利,所以必须阻止不同民族之间的自由迁移和混居。
一种文化的纯洁性,正是该种文化的致命毒药;而文化的活力,来自文化的多样性与开放性。混淆这两者,从而使得阻止自由迁移和混居获得某种合法性,纯属移花接木之伎俩。

【例2】
尊重民族的传统宗教信仰,所以不许干涉民众的信教自由。
宗教从属于文化,是文化之一项内容。如果,一项宗教里面,包含了遏制文化多样性与开放性的内容,那么,该宗教就会产生遏制其所属文化之发展之效果。
所以,要遵循更大范围的利益,文化的利益,就必须对其中的宗教进行相应的改造,消除其中的遏制性因素。因此,宗教必须是可改造的,而不能任其成为文化发展的反动力量。

【例3】
民族有自主自治自决的权力。
所谓民族自主自治自决,历史上是作为反人道的殖民主义的对立产物出现的。在非殖民主义的框架下,不存在民族自主自治自决的合理性,而应该遵循相应历史框架的合理组织。
例如,在中国这个历史框架下,少数民族一直在政治上是自愿归属于一个比自身更大的群体的,这就是中华民族。也就是说,是认同这个群体的利益,作为自己的最高利益的。在这种框架下,就不存在民族自主自治自决的合理性。因此,不用说民族独立,哪怕是某种形式的自治,都是对于中华民族这个大群体内部平等性利益的侵犯。

Political reform

所谓政治改革,就是调整权力分配构架。
这种改革必然是被迫的。

历史上政治改革之案例分析

【例1】
一九八六年,政治体制改革研讨小组成立。
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D认为,是提高执政效率。
Z认为,是民主政治。

第二个问题:现有状况如何评估?
一般说法是,实现了社会主义民主。
Z否认。

第三个问题:如何达到目标?
D:党政分开。意在提高效率。
Z:党政分开。意指分散党的权力。

分析:
答案二元化,是理论贫乏的结果。
实践的落后,是由于理论的落后。

【例2】

既得利益集团的权力被削弱的历史方案
1,暴力;
2,妥协;

Party Politics

作为近现代政治运作模式。

政治史

对于必然充满歧见和个性利益的一个群体,
1,我们或者设计一个最优解,然后说服每一个子群体,为了遵循这个最优解,而做出牺牲和配合。历史上的共产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的思路大体就属于这类;
2,我们先不设计,而是先观察,评估每个子群体所可能做出的让步,然后根据这个可能性空间的约束,再来设计一个相对优化解,然后这个解的实施,就是相对顺利可行的。这往往是历史选择过程所最后呈现出来的最理想的现象。
3,我们完全不设计,而是令各个子群体,自由地根据各自势力,来博弈发展。这可以被称为历史的无政府主义,往往是历史的现实状态解。
实际的历史发展,是上述三种势力的此起彼伏混合物。

美国政治史

美国的政治历史,是一个基本完备可考的现代国家形成史,是一个基本面向现实需求,而不用顾忌传统遗产的现实政治形成史。

清教徒在欧洲受迫害的背景

参见:Walter Scott,《Old Mortality》,1816年。

新大陆作为清教徒追求信仰、土地和工作全新可能性之地,成为政治试验场。

1786年底,谢司农民起义促进了对于全国中央政府的需求。

【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the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各州委派74名代表,实际到达代表55名,实际与会代表40名。
代表身份:大商人,种植园主、银行家、律师、历任州长、国会议员代表。他们所希望建立的中央政府,必然是这些人所代表的利益集团的政治平衡结果--三大妥协:
大洲与小州的国会代表权;
北方和南方就税收和代表权中奴隶的计算问题;
北方和南方就对外贸易的调控以及征税问题。

保护产权是政府的主要目标;
选举权(自由权)与财产挂钩;
作为平衡结果的两院制(bicameralism)。

古代蒙古草原社会的政治

之所以称为蒙古草原,是为了给在广袤的东西北亚草原地区所发生的政治历史,约定一个本文试图讨论的大概时间范围。

准噶尔

准噶尔(Junggar)
一个部族的历史,特别是这样一个从未以国家形态呈现过的部族的历史,是何等的内容,何等的意义呢?
首先,当然是它的人民。
但,绝大多数的人民,在历史场景中是无言的,我们只有经由各种遗存来揣摩他们的面目。
例如:
遗址,遗物,记载,...背后,都是它的人民。

然后,才是他们的行为。
历史记载传统里,最优先获得记载的行为,是政治行为,这是具有其合理性的,因为一个人群的政治行为,是该人群最大框架层面的行为。

蒙古族,是一个历史汇流形成的人群,整个亚洲北部,从东到西,广阔的平缓地带,不存在天然的地理隔绝要素,使得该地区成为良好的游牧、狩猎、农牧环境。
准噶尔原本只是西蒙古,也就是厄鲁特蒙古下属的一个部的名称,17世纪4~50年代因其首领巴图尔珲台吉的进取,而崛起为整个西蒙古地区居统治地位的族群,也因此,准噶尔部成为17世纪中叶后厄鲁特蒙古的主角。
厄鲁特汇入蒙古这个名称之下后,在蒙语中的称呼,为Oyirad,意为“林木中百姓”,中文记载中多种译写法:
蒙元-斡亦刺惕、斡亦刺、外刺、外刺歹;
明-瓦刺;
清-卫拉特、厄鲁特、额鲁特。
这个称呼的蒙语含义提示了厄鲁特人在被接纳入蒙古人的群落认同时,并非处于游牧形态,而是狩猎为主、渔牧业为辅的林地生活形态。确实,可知的最早期,厄鲁特人居住在贝加尔湖巴儿谷真地区[1]。1201年后,才开始向西迁移。
草原居民由地理环境所赋予的流动与交融属性,决定了不可能存在一个血缘相对隔绝的族群,在其族群史上,不与其他族群发生分合的关系。从蒙元时期的斡亦刺到清朝的准噶尔,期间就实际上发生了众多的族群分合事件。

References1

  1. 1. 《史集》卷1,第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