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战争还是一种政治的延续,死刑则是出于人类的一种奇怪心理。
常见的死刑辩护者的理由,就是由威慑从而达到遏制的目的。
但这个理由从任何方面看都是站不住脚的:
从犯罪心理的角度而言,能够期望死刑具有威慑力的案例只占有非常少的比重,因为对于死亡的恐惧的一个特点是,非切近不足以产生。实际上严重刑事犯罪人员中比重最大的两类,一是亡命侥幸之徒,二是情境过失者。
由威慑而遏制,迄今只是对于国家主体而言是有效的,因为国家机制最大程度地要求它做出理性决策,但如果把这个逻辑针对个体呢?其错误比经济学上的理性经济人假设为祸尤甚!
从受害方而言,死刑并不能导致任何补偿,在《黑暗中的舞者》当中,死刑制度对于受害方的心理补偿作用被尖锐地揭示其虚伪。
我们必须回到一个古老的命题:宽恕比惩罚更为有力量,尤其在今天,我们这个国家不仅需要维持秩序,更需要重建精神。
和谐,是一个很好的概念。如果我们要把这个概念落实于社会,最根本的,是为人性的向上提供一个相宜的制度环境,因为,制度在本质上,是可以用来体现精神原则的。问题是,我们[[如何通过社会这种方式来获取人类整体的精神成就?]]
迄今的人类历史,于此还没有太多成功的经验。
[[作为一种最重要的尝试的社会化的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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