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尝试以一个个断言的方式,来阐述政治学基本理论。
1,一个群体中,总是存在少数的精英,和相对的大多数的群众,在知识与认知的意义上。
反过来,也就是说,不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在知识和认知的意义上,一个群体的全体成员,都处于差不多的程度。总会有个别人的认知,相对其他的大多数,要更加深刻、合理、清晰。当然,我们这个论断,不涉及到,如何选择判别方法,以及谁拥有判别权力的问题。也就是说,这里,只断言存在性,而不给出,如何分辨出精英的程序。即,不是一个构造性的断言。
这个断言,基本上就是政治学的第一公理。
2,人类的行为,或者是被理解为符合某一个逻辑,或者是被预先规划为某一个逻辑。这里所谓的逻辑,指的就是我们日常所谓的一个思路,一个想法,以及背后的观念与思想。
之所以有两种情况,是因为,人类的某些行为,并非受到清晰的思维的规划,而只是受到直觉的驱动,而这个直觉,在事后,或者是由行为人本身,或者是由观察者,都必然可以得到归纳和抽象。
这个断言,可谓政治学第二公理。
3,国家利益是清晰存在的。
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但是,可以落实到一个地域范围内的一个人群上去;国家利益,是一个更抽象的概念,但,也可以落实到那个人群的利益上去。问题是,如何让这个人群表达出自己的利益?这个程序,基本是不存在的。
有人说,选举啊,通过选举与监督程序,可以产生一个获得授权的组织,由他们来表达这个国家的利益。
这其实是一个牛头不对马嘴的解决方案。
何以此言?
因为,本质上,要清晰阐述一个国家的利益,是依赖于知识与认知的。根据政治学第二公理,国家,作为一个范围明确的人群的行为的集合,如何理解其中的逻辑,这本身是一个知识与认知的过程。再根据第一公理,对于这么一个知识与认知的过程,只有相应的精英,能够获得最佳的阐述。因此,基于第一公理,可知,国家利益是清晰存在的,存在于精英的阐述之中。
4,回到第一公理所涉及的精英概念的构造性问题,就是,我们如何选择或判定精英。
不存在一个人为的程序,可以用于选择或判定真正的、由第一公理所定义的精英;只能做到设计一个方案,选择或判定出假定的精英。这两者并非一致的。
这大概是政治学的第三公理。
所谓假定的精英,就是由每一个具体的设计方案,所限定和制约,而选拔出来的精英。这个精英的概念,不同于第一公理当中所指出的那个人群中必然存在的精英。
当然,人类政治制度的进步,有赖于,把最主要的指标,设定为追求这两者所指的精英,具有越来越大的一致性。
这样的实例的多样性非常大。例如:
中国的科举考试制度,这个方案所选择和判定出来的精英,是适应该机制的精英,并非实际存在的对这个人群最有利的精英,尽管,落实到具体的人,这两个范畴可能有交叉的部分。
现代西方的选举制度,亦如斯。
5,一个人群的数量越小,一直到一个家庭和个体,其利益越容易获得表达、界定和接受,反之,数量越大的人群,其利益越难于获得表达、界定和接受。
这是政治学第一、二公理的推论。
因为,所谓一个群体的利益,正是属于人类行为背后的观念与理解。什么是对自己有利有益的,完全属于认知的结果。这个群体越小,越易于取得一致认知,因为该群体的精英,越易于被该群体选拔出来,也就越易于形成一致意见。
注意,本断言和第三条断言,是相容的。本断言之所谓"难于",只是指构造性上的困难,而不损害其存在性。用通俗的话语,就是,一个国家的利益是什么,有赖于这个国家首先选拔出精英,然后由这些精英来予以阐述。这么一个过程,会是充满了困难的。但是,这并不影响,这个国家的利益,总是客观存在的。
6,分饼公理。这个公理很简单,就是一块饼,分给两个人,给甲多一些,乙就要少一些,反之亦然。
7,个人利益或小群体利益,必然有与其所属大群体或国家的利益相冲突的部分。
这是断言5、6的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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