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念,首先是习性的表现,反之,不是所有的习性都可以表现为杂念。
所以,我们可以首先追溯杂念的诸等习性之源头。而实际上,在修行的意义上,我们最终也只有通过解散习性,来消融杂念。
杂念的一般形态,是自我的私语。这种私语,在很大一部分情形下,确实是显现为语言形式的,也就是个人的内心对话;也有一部分情形,是没有显现为完整的,或明显的语言形式的,也就是某种意象、感受、情绪、念头的混合物。
杂念,首先是习性的表现,反之,不是所有的习性都可以表现为杂念。
所以,我们可以首先追溯杂念的诸等习性之源头。而实际上,在修行的意义上,我们最终也只有通过解散习性,来消融杂念。
杂念的一般形态,是自我的私语。这种私语,在很大一部分情形下,确实是显现为语言形式的,也就是个人的内心对话;也有一部分情形,是没有显现为完整的,或明显的语言形式的,也就是某种意象、感受、情绪、念头的混合物。
与深浅类似,在各种不同的文化当中,内与外,这一对几何范畴,也被用来描述精神对象。
内与外,在生成的进程次序上,最初始的形式,可以用下图表示:
图一:自我与外部。
进一步,则是在中国的传统武学当中,内与外的范畴,其有严谨的基于体证的涵义,见下面的示意图,蓝色的区域,为内,黄色斜线区域,为外。所谓内家与外家之区别,正是在于其训练主体,是这里的内在区域,还是外部区域。
图二:内家与外家。
因果律,并非实在物自身的某个规则,而是人类的规则,我们的认知规范。
给一个事件寻找其原因,这个需求,是根植于我们的认知生理本能的。1
那么,我们在认知生理当中,首先,是如何认定“一个事件”的?
对“一个事件”的认定,是基于我们的“注意”机制。在这个机制里面,定义一个事件,是基础的工作。
【例1】运动事件。
事件1:窗外,树叶在摇摆。
为什么我们认为这是一个事件?
事件2:小狗要撒尿,朝树桩跑过去。
所谓神经科学,只是一个权宜的称呼。
我们使用这个称呼,表达了我们目前所处的历史境状:
在长期察觉到人的诸多现象,有可能被解释为这个生理体的某些机制之后,称呼该机制为神经系统。
一般的认识是,神经科学,以神经系统为研究对象,试图揭示神经系统的工作图景。
但,动物的神经系统有别于其他器官系统,其功能是针对动物个体以及群体之整体:整体的动作与行为,以及为实现前瞻行为而遂行的意识功能。
这个差别使得我们对神经系统的研究,亦变得与对其他生理系统的研究相比,非常不同。
道德,是人群的一些约定,这种约定最初的起源,可以在温血脊椎动物群落里面相当明确地观察到。但是,人类的道德约定,具有判别性的特征,使得我们对于温血脊椎动物群落中所观察到的社会行为约定,只能视作某种原型。
约定,是任何社会交互行为的基本模式:两个陌生的原始人相遇,只要他们决定有协作,就必须产生约定,使协作得以进行。
那么道德,就是随着约定模式的复杂化,而呈现出来的观念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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