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死刑之存废的各种观点,常常都是不得要领的。
建立任何制度,无论是法律的形式,还是规则与设施,第一原则就是:
任何制度都是可能被滥用的,或者说,不存在一个不可能被滥用的制度。
这个原则我们一定要牢记,因为,无论从制度设置的智慧还是从从历史的形成经历来看,唯有基于该原则,我们才有可能获得真实的进步。
死刑制度,亦然。
死刑存废到底应该做何选择,其实是需要一定的社会基础意识来作为选择前提的。
例如,在保留死刑的国家,没有选择废除死刑的很大的一个原因是,为了治疗受害者亲属的心理创伤。那么单方面地废除死刑,必然冒犯对受害者亲属不公的原则。所以,如果试图废除死刑,一个必要的预先工作,就是主动改变依靠惩罚来获得心理治疗的社会基础意识。只有这个基础改变了,废除死刑才是水到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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