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

所谓基督教,可以方便地分为三个部分:
一,根本的信仰,即所有基督教徒都必须认同的,构成基督教之立教基本原则的信仰。例如三位一体与道成肉身;
二,不同教派所坚持的特别教条,可能不被非本教派的基督徒所接受;
三,个人化的不被普遍接受的诠释。
因此,基督教的立教基础,是一些具体的历史事件,和对这些历史事件的解释。这,就构成了对整个世界进行全新阐释的出发点。

从逻辑上看,历史事件本身,是可以被设定,而不需要任何证据来证明其真实性,因为,被时间约束住的历史事件,即使缺乏任何证据,都是可以被设定的,这里有意义的,不是其真实性,而是其逻辑相容性:耶稣是否复活,并不需要真实性的证据;而只需要,我们对相关事件的解释,是逻辑相容的,即可。

因此,类似的,我们可以虚拟一个崭新的宗教,例如,一位来自火星的神,曾启示众生。然后,既然我们已不在现场,一切现实问题,均可与此设定的事件,相兼容。正是在此意义上,基督教属于典型的具象宗教。

相对的,有所谓抽象宗教,就是立教之根本基础,为一系列抽象观念,例如道教与佛教。从精神发育史的角度看,则所谓具象宗教更多的是以知识的形态呈现,而抽象宗教则更多的是以思想或精神的形态呈现1

但是,若站在宗教接受心理的角度,对于处于不同精神发育阶段的受众,宗教必须呈现不同的形态,才能获得充分的传播。因此,所谓具象与抽象的区分,并非绝对的,而仅仅是相对的:对于耶稣这个历史人物自己而言,他必须是思想足够成熟的,而不能仅仅限于行为事件的表达;对于基督教的思想性教徒而言,面对外部的思想质疑,也必须具备思想的应对能力;

  1. 1. 参见:人类所需要的精神

Syndicate content Syndicate con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