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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

情绪

概述

情绪首先是一种生理状态。
这意味着每一个特定的情绪状态,都具有鲜明的生理特征,因此,是可以采用一系列生理指标,予以明确描述。
然后,这种生理层面的状态,能够直接作用于心理、精神状态,而无论这种作用是否被主体察觉或描述。

与常识相反,情绪并不总是需要被激发,毋宁说,情绪是常人持续进行中的状态变化,是心理底层恒常存在的一个生理-心理界面层。一个情绪状态,固然可以由外部事件所激发或转化,也可以在缺乏外部激发的情况下,遵循内部规律而演化。

杂念

杂念,首先是习性的表现,反之,不是所有的习性都可以表现为杂念。
所以,我们可以首先追溯杂念的诸等习性之源头。而实际上,在修行的意义上,我们最终也只有通过解散习性,来消融杂念。

杂念的一般形态,是自我的私语。这种私语,在很大一部分情形下,确实是显现为语言形式的,也就是个人的内心对话;也有一部分情形,是没有显现为完整的,或明显的语言形式的,也就是某种意象、感受、情绪、念头的混合物。

日常心理

日常心理,一方面是我们日常行为的支撑,另一方面,又构成精神权能的自我厌弃的基础。

文学

通过语言而实现构想。
文学只有两个要素,就是:人类与语言。运用语言来表达人类状态,就是文学。
因为语言是人类的普遍技能,所以文学是传播观念与情感,最具有渗透性的工具。

伦理

伦理是一个社会概念,或者毋宁说,是一个群体概念。
从个体到迄今最大的人群组织-国家,其在社会,或者说群体当中的任何行为,都需要有理由加以支撑,这些理由的总体,就构成伦理。
注意,我强调了一个定语,群体当中的,也就是说,涉及伦理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个体与个体之间的。

伦理的观念,有一个从个人伦理到社会伦理的演进历史。
个人伦理具有原始的动物群体的起源,而人类社会伦理,则是在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才出现的,特别是,籍由宗教,而强化了其形态。

伦理与宗教

宗教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伦理问题提供终极答案。

德与道

死刑

围绕死刑之存废的各种观点,常常都是不得要领的。
建立任何制度,无论是法律的形式,还是规则与设施,第一原则就是:
任何制度都是可能被滥用的,或者说,不存在一个不可能被滥用的制度。
这个原则我们一定要牢记,因为,无论从制度设置的智慧还是从从历史的形成经历来看,唯有基于该原则,我们才有可能获得真实的进步。
死刑制度,亦然。
死刑存废到底应该做何选择,其实是需要一定的社会基础意识来作为选择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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