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群建立制度的原则:
第一原则:不可能建立某个制度是不可能被滥用的。
第二原则:制度的约定是在操作层面加以叙述的。
第三原则:制度一定具有至少一个意图。
第二、三原则导致制度必然是从行为的生态域延伸向涉及群体历史的更广之生态域。第一原则决定了制度只能是社会历史结构当中的衍生物,而无法成为具有主动性的角色。
制度所涉及的三方力量,制定者,执行者,遵行者,都有可能在一定情景下减弱可滥用性,或者利用可滥用性。这就使得制度所具有的可滥用性,常常扮演了多重角色。而一旦这种可滥用性所提供的边界,对某一方呈现为难以忍受的制约,就导致制度破坏者这个角色的产生。
所谓制度,可以认为是法律的延伸,即书面化表述落实到操作层面后,就构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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