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律,并非实在物自身的某个规则,而是人类的规则,我们的认知规范。
给一个事件寻找其原因,这个需求,是根植于我们的认知生理本能的。1
那么,我们在认知生理当中,首先,是如何认定“一个事件”的?
对“一个事件”的认定,是基于我们的“注意”机制。在这个机制里面,定义一个事件,是基础的工作。
【例1】运动事件。
事件1:窗外,树叶在摇摆。
为什么我们认为这是一个事件?
事件2:小狗要撒尿,朝树桩跑过去。
事件3:树桩下有一个陷阱,小狗刚准备抬腿撒尿,就掉进去了。
为什么事件2和事件3不能合并起来,构成一个类似事件1的基本事件?
常识范畴内的解释:
1,树叶摇摆是因为风在吹这一个原因;
2,小狗跑向树桩,在树桩前掉下洞。不是一个原因导致的。首先是它自己想撒尿,然后是由于陷阱的作用,两个原因。
假设:
1,树叶的摇摆,首先是因为阳光照射,使得树叶可以偏离竖直方向,然后,由于重力作用,使得树叶产生类似钟摆的运动。那么,树叶的摇摆,这一个运动过程,就不得不分为两个事件。
2,小狗之所以落入树桩下的洞里,是因为洞里有一根散发肉香的骨头,那么,上述事件2和事件3所呈现的小狗的整个运动,这时就可以解释为一个事件了。
所以,事件的精确定义,本身又是由因果律来划定的。
所以,归根结底,事件也好,因果结构也好,都是我们认知的结果,而认识到世界的运转是蕴含逻辑的,正是属于人类认知层面的所谓逻辑的本体起源。
- 1. 开普勒的伟大著作全名为:New Astronomy Founded on Causes, or Celestial Physics Expounded in a Commentary on the Movement of Mars,就鲜明表达了这一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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