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是世俗社会的一个核心事务。
在黑猩猩的社群里面存在明显的娱乐行为,更低等些的动物社群里面也似乎存在娱乐行为,发展到人类,一个显然的趋势是,娱乐占据生活愈来愈大的份量。
这已经成为一个直接的事实:假设你拥有足够多的财富,或者说,只要你从劳动中多解放出来一分,你就会把这一分用于娱乐,也就是说你会首先想到选择尽量多的娱乐作为生活内容。
这说明的是一个社会形势,背后,则是个体面对自由所作出的选择。
自由,是一个更接近人性的概念,粗浅地说,就是完全发乎你的内心意愿而行为的程度。这里自由的程度存在一个表面的悖论,即你愈是不依赖于行为的实现,你愈是获得内在的自由;而根据前面的定义,似乎我们得用行为的实现程度来衡量自由的程度,其实不然。
正是在这个悖论里面,世俗社会的人们用娱乐来回答自由的选择:通过行为来满足内部欲望。
显然,对于每个个体而言,内部欲望是完全个体化的,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人对于自己的娱乐有可能是差别很大的:享受大众文化产品,从事娱乐行为,从事艺术行为,享受生理快感,思想,学术,社会活动,...这些都有可能以娱乐化的方式来实现。
因此,娱乐,并非直接描述内容的所谓一阶词汇,而是高阶词汇,是有可能直接对应于神经心理活动的词汇。
然后,我们来看,所谓低俗的娱乐,与高雅的娱乐,是否具有真实的差异。
唯一的差异标度,只是在于自由的程度上。也就是说,低俗和高雅,并非良好的标尺,如果某高雅娱乐底下的自由程度,尚不及某低俗娱乐底下的自由程度,则此处的高雅与低俗之修饰词全然没有真实意义。
于是,我们又回到了那个未加说明的命题:“你愈是不依赖于行为的实现,你愈是获得内在的自由。”
按照这个标准,享受大众娱乐产品是自由程度最低的,因为不让你看,不让你听,不让你玩,你会不高兴的;思想或学术,则强烈依赖你是否受到目标制约,即如果需要通过你的目标成就来评定思想或学术的实现程度,则并非具有想象中的自由程度,即使你以充分的娱乐态度来从事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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